我在外面做兼职,结算的时候,甲方爸爸居然给我银行承兑汇票,我该怎么办?
先上答案:不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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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国人民银行《支付结算办法》第二章第七十四条: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,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,才能使用商业汇票。
以往我们说起这条规定,强调的都是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,今天,咱们视线往前移,注意一下说的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,个人显然不包括在内。
对银行业务有一些了解的朋友肯定也知道,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业务都属于对公业务,不对个人开放。
票友们要注意了,无论甲方爸爸的影响力多大个人都不能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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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借款交付给个人,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呢?
一种观点认为,出借银行承兑汇票是出借款项的形式之一,只要是为了合法的目的借款并确定了交付的事实,该民间借贷关系即成立并生效,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,并按照约定或依法支付相应的利息。
另一种观点认为,该民间借贷关系无效。因为,银行承兑汇票不能由个人持有,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个人的行为,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,应视为无效。但如果银行承兑汇票无法返还,本着保护合法利益的原则,个人应当赔偿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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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瑞认为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,主要出于以下几个考虑:
一是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而不是融资工具。开银票要保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,那就要与发票相对应。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很多都没有发票,难以保证贸易的真实性。而如果撇开贸易真实性的要求,银票就完全异化为一种融资手段了。
二是保证汇票前手的可追溯性。汇票最大的特点是持票人对所有背书的前手都有追索权。而其中如果前手是个人的话,追索起来就比较麻烦。相比企业的信息透明公开,个人的信息就比较难以获取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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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遇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个人的情况又该如何解决呢?
有两种方法:
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,退还给前手。依次类推,直至追索到出票人,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;
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,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背书无效,然后,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。
银行承兑汇票有着较高的流动性和安全性,总被人形容成和现金一样,但银行承兑汇票毕竟不是现金,作为个人,还是要注意不要介入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过程。
银行承兑汇票是对公业务,个人是无法开出或者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的。如果个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,将无法去银行做托收或者贴现,因此请大家在商业活动中务必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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